内地办理结婚手续所需的文件有哪些?内地居民要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需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係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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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办理离婚登记的,需要携带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诉讼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手续:办理离婚登记的,首先需要双方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然后需要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三十日之后需要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办理诉讼离婚的,需要当事人到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离婚起诉书,等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1.双方自愿离婚的,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带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办理登记手续。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起诉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并提交相关证据,等待开庭审理。法院对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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