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能够书面申请,也能够表面申请。表面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借口和时间。rn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足听取两方当事人对事实和借口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到协议。rn第十四条经调解达到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rn调解协议书由两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奏效,对两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rn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到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仲裁。rn第十五条达到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商定时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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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以下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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