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将户口迁移或到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宿迁市为例,根据《宿迁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二、参合对象(一)辖区内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长期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可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婴儿自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出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参加新农合的,自补办之日起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全部纳入新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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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新农合的参保对象为“农民(业)户口人员”,当事人属于非农业户口的,不能参保该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1、户口迁移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还有用。 2、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中,没有规定参合农民户口迁移后其所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作废,因此,户口迁移的,不影响所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效力,已经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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