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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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程序如下: 一、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一)租赁当事人一方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二)房屋的租赁期限、租赁部位、租赁价格、租赁面积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租赁双方身份证明; (四)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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