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抚养权可以先跟对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上述规定的法定理由,法院很难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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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更改抚养权应该去法院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双方协商不成,且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经查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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