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没有签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主张未书面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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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责任;其次如果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辞退的赔偿情形如下:未签合同被辞退,劳动者可以要求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被单位辞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则加付赔偿金。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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