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的协商调解可以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的,也可以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一)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 这种协商简单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别在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协议书漏洞较多的情况下,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再起争端。 (二)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办法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办法能及时平息事态,稳定双方的情绪。 (三)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该协议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得上诉。它的好处是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医患双方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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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院方由其负责人、主管等能代表医疗机构的人出面调解。若患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其近亲属代为调解。 2、需要明确双方的责任以及院方的过错。 3、需要确定损害的程度。 4、对前两项双方认可或者有说服力的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调解的程序: 1、调委会指定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 2、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4、未达成协议的,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5、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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