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的协商调解可以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的,也可以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一)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 这种协商简单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别在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协议书漏洞较多的情况下,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再起争端。 (二)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办法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办法能及时平息事态,稳定双方的情绪。 (三)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该协议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得上诉。它的好处是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医患双方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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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的程序是: 1.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方当事人应首先依法向医方申请复印客观病历等资料; 2.对医疗事故案件经过的说明; 3.患者或其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部门咨询; 4.申请进入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程序,出具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意见书; 5.当细化分析认定医方存在问题有相应责任时,即可接受委托进入纠纷调解程序; 6.自受委托之日起,将依据委托调解协议中约定的索赔金额及调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
医疗事故调解的过程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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