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发展进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权取得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是允许公有住房承租权通过有偿交换的方式,实现其交换价值。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购买。这即认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因此,随着市场发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变,从计划经济时期简单的福利待遇载体,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具备商品交换的标的物,其财产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权在拆迁过程中可获得补偿。公有住房拆迁时,其承租人是符合补偿标准的。这也承认了公房承租权具体财产性,而可继承是财产性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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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指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优先承租权并不是一项法定权利,法律上只规定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并没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更多的是来源于租赁合同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等等,即合同有约定则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无约定则没有。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意思不一样。房屋转租由承租人作为转租的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转租合同,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承租权转让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退出租赁关系,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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