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人员,单位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 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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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护士有退休金,养老金申领资料如下: 1、退休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社保卡、档案; 2、养老金申领表(社保局填写); 3、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社保局填写); 4、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需携带《领取老年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 5、退休审批表,仅特殊工种人员专用。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或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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