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书载明的有效期内提起上诉。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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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5日内,将决定是否受理。
对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不服的处理方式:可以向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责任认定书的三日内申请复核,逾期申请的,交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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