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 一、该三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二、当事人如果受伤住院或者被羁押,应该及时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委托人应该出具明确授权的委托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四、最好是接到事故认定书后,立即去找律师,因为一共只有三天的时间,律师也需要时间去调查,阅卷,整理,起草复核申请书,一定要把材料整理好,理由、证据充分,获得成功的可能性才能增加。 五、可以申请听证,由公安按机关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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