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网络赌博的行为如下: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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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组织网络赌搏活动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定罪量刑处罚规定如下: 1、行为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以此获得营业性利益的,定赌博罪; 2、行为人明知他人组织网络赌博,仍然为其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开设赌场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帮助的,是为赌博罪的共犯。
对于网上组织赌博的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构成赌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不构成犯罪的,也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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