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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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种情形。如下:1、单位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决定与员工不续签合同,单位要支付补偿金;2、员工不能胜任原来及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3、员工没有通过试用期的,或严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的,单位可以不经通知解除合同。
员工被辞退如果不是因为员工本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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