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1]: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检机构,已开办的,9月底前必须彻底脱钩;自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构,推动机动车异地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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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收费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遵守,不得在核定的收费标准之外以任何名目加收其他费用。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随便增加检验项目,或者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搞变相创收等,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收费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核定的收费标准之外以任何名目加收其他费用,防止有关主管部门任意增加检验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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