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事项办理窗口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即时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转交劳鉴办。 2.劳鉴办自收到鉴定事项办理窗口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5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送交鉴定事项办理窗口。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3.鉴定事项办理窗口自收到劳鉴办送来的鉴定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 4.鉴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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