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在修理、更换和退货上的责任,来源于《产品质量法》的如下规定,即: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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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是指实施使产品流通的销售行为的人,对于其所销售的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责任是: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对严重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销售者对其出售的产品的质量担保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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