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排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行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有劳动监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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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可在与工会和工人协商,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工人健康的条件下,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可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加班费标准如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节假日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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