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关于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暂行办法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认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效力的规定是:受让方、使用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围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我区已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要求,为今后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程序流程、明确责任,研究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要按照“镇指导、村统筹”的工作原则,结合乡村振兴工作,高水准开展宅改工作,充分调动村级组织和农民盘活利用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积极性,增强宅改工作的规范性、专业化,维护好农民切身利益,发展好村集体经济。领导干部要“提锅上灶”,真抓实抓,抓之有方、抓之有力、抓之有效,该研究的研究、该推动的推动、该解决的解决,真正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抓出成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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