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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盘活利用暂行办法

2020-11-06 8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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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围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我区已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要求,为今后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程序流程、明确责任,研究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要按照“镇指导、村统筹”的工作原则,结合乡村振兴工作,高水准开展宅改工作,充分调动村级组织和农民盘活利用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积极性,增强宅改工作的规范性、专业化,维护好农民切身利益,发展好村集体经济。领导干部要“提锅上灶”,真抓实抓,抓之有方、抓之有力、抓之有效,该研究的研究、该推动的推动、该解决的解决,真正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抓出成效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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