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人不接受投保人的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 其主要原因有: ①损害发生不是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或者明显属于除外责任; ②损害发生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 财产保险拒赔 财产保险拒赔 ③违背诚信原则,如投保时隐瞒重大真实情况,虚伪申报并因此出险的,或者出险后弄虚作假,企图骗取赔款的; ④被保险人严重忽视安全法规,未落实安全防灾建议而出险,或者出险后不积极抢救,放任损失扩大的; ⑤受损财产不是保险标的或者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有效期内 ⑥保险财产出售、转让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新的所有权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享受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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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除了要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要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先弄清保险索赔条件,再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事故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是投保车辆的损失; 2、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理赔是存在时间的限制的,交通事故涉及人伤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到保险公司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知道事故发生时两年。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包括勘查现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第94条、第95条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条例》第93条规定,交警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般应为10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送达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的起始时间和期限: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后,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交警部门调解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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