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原则,(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二)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三)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四)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五)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农村申请宅基地流程和审批程序参考如下,(一)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困难户提出书面申请交村民小组;(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告: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加注意见张榜公布,并报村委会;(三)村民委员会根据住户实际,签注意见统一上报,并将花名册报国土资源管理所;(四)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填写《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国土资源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对拟建房使用土地进行丈量,并由国土管理员写出踏勘调查报告;对符合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房户,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审查结果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五)乡(镇)政府提出审批请示:公示后无争议的由国土资源所将用户花名册及相关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六)县政府批复:国土资源局代县政府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户,报县政府批复。(七)现场放线:对县政府批复同意建房的用户,由国土资源所派人到现场定界、放线。法律条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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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由乡、县土地管理局管理审批。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 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二十至三十平方米,三人以下户按三人计算,四人户按四人计算,五人及以上按五人计算。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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