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问:随着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农村村民建新住宅已经成为迫切希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的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有以下五项原则: (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城)镇规划。在风景区、河道、公路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建房的还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条件,且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四)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先拆旧后建新的原则,腾出的旧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筹安排,能复垦的尽量复垦。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无论新建、翻建、迁建和拆迁安置,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限额标准。 (五)坚持“四公开、四到场,一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应增强透明度,做到:公开审批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建房用地条件及申请名单,公开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定点到场,放样到场,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自觉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问:我市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农村村民建房包括建造生活居住用房和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生活居住用房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结合我市实际,位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户,每户可安排不超过45平方米的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用地,用于建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所需房屋,用地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应按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家庭农业生产用房与生活居住用房同时报批,实行用地总量控制,且房屋主体结构应分开,家庭农业生产用房因城市发展需要拆迁时,按临时性建筑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问:审批条件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4、不在规划村庄撤并范围内,现有住房属旧(危)房,确需原地拆(扩)建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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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归归乡、县土地管理局管理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宅基地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先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然后层层提交审批。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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