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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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继续经营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整理债权债务,提出清算方案,经债权人和投资者认可后独立解散;公司继续存续会给公司股东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困难的,可以申请破产重组,振兴企业。
企业不能继续经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整理债权债务,提出清算方案,经债权人和投资者认可后独立解散;公司存续会给公司股东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有一定盈利,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困难的,可以申请破产重组,振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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