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关于抢劫罪本罪的处罚规定,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的抢劫罪,是指转化型抢劫罪。即原来不是抢劫罪,但因实施了特定的行为,而应按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可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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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有: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如果没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财物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2、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一、转化抢劫从以下方面认定: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 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转化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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