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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有下列受理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以及债权人、债务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并且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等条件。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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