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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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的影响: 1、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有:地役权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相关身份信息、租用土地具体位置、租用目的、租金、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救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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