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的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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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随父母姓的情况有: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以上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涉及到动迁、征用等问题的时候,当地的户口会被禁止落户; 2、如果本人涉案有可能会限制调出; 3、如果是人户分离的,可能在办身份证的时候要求调出并在住房所在地落户。以上是什么情况不能迁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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