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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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下列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房屋拆迁异地安置的情形: (1)因分户需增加住房面积的; (2)拆除住宅房屋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房屋为别墅、公寓和商贸等非住宅用房的; (3)原住临时建筑经审查确实需要安置住房的; (4)经市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定不宜在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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