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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吗

2022-11-11 0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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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1 回复

专业分析:

不可以。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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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是指: (1)在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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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完成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依约定履行。如果受委托方是法人,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受委托方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利用法人单位的技术资料和人力、财力资源,则该发明创造是职务行为,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应归受委托的单位而不是具体的发明创造人,但是,具体的发明创造人可按规定获得奖金和报酬,并且可署上个人的姓名。如果受委托方是个人(含二人以上),则申请权归个人所有。在一般情形下,委托方向受托方委托,都是由委托方提供技术数据、资料、资金、报酬,而受托方只是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数据和资料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发明创造,双方的权利义务比较复杂,对于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订立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专利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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