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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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只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津贴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为受工伤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2、五级、六级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他工伤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以下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其标准为: 1、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2、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4、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从重到轻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6、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决定。
首先应确认工伤死亡赔偿的法定数额,然后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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