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及的内容除了规定支付账户转账只能在支付账户与自己的同名银行借记账户之间操作和对余额付款进行限制外,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与《指导意见》指出“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遥相呼应,这意味着此前第三方支付争抢的P2P资金托管业务或被禁止吗? 如果按此执行的话,第三方支付为P2P平台做资金托管等业务将被禁止。 目前P2P行业都把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作为平台的一种“增信”,认为这是对资金的一种相对有效的隔离。 由于成本和用户体验的原因,大部分P2P公司还没有接入P2P的资金托管业务。目前托管率还不到1%,但这1%的网贷平台在行业内还都是属于体量较大、品牌知名度较好的平台,所以一旦执行,对P2P行业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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