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2016年修订的《省条例》规定: 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 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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