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依法规定的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患职业病病情加重的,视同工伤复发。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经用人单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由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 (一)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每月伤残津贴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 (二)以用人单位当年应当为工伤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医疗补助金; (三)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每月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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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遭受工伤依法应享有工伤待遇,在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享有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以在停工留薪期间,建议工伤职工谨慎离职,要根据自己的伤情斟酌处理,以免离职后出现旧伤复发,或者因康复需要再次入院治疗等情况时,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
工伤复发后病假可以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工伤鉴定证明来申请。如果职工认为是工伤复发,应该经过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程序之后就可以认可,并且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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