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约定实质属于“防跳单”条款,该约定本身是有效的,但是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因此,您通过别家中介公司签订对同一房屋的租赁合同并不属于违约,如还有疑问,建议您电话详细咨询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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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跳单。认定是否构成”跳单”违约,主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中介是否积极履行居间服务。二是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成交。三是委托人是否故意逃避支付中介费。当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后,为了不付中介费私下成交,又或者为少付中介费恶意到另一家中介成交,则很有可能构成“跳单”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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