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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有什么意义

2020-08-29 09: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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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29 回复

专业分析:

在破产开始后,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有三种选择:破产清算,即将破产企业拆散变卖;破产和解,即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的清偿和企业的未来管理、发展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破产重整,是指对于已濒临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预防程序,[18]包括一般重整和转让性重整,前者指在原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基础上进行重整;后者指将企业整体出售,所得用来清偿破产债务。 破产重整制度是各方利益相平衡的结果,有利于维护破产债权人的最大利益。首先,它是挽救纳入经济困境的债务人、避免其死亡、帮助其恢复经济实力的方法;其次,它同时能够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虽然它以牺牲债权人的部分利益为前提,但是它是以债权人会议的同意为前提的,是债权人自由意志的结果;最后它关注社会利益,可以避免因为企业的消亡而带来的严重的劳动者失业的问题。 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只能适用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而不能适用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程序。而如果没有适用于合伙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则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的唯一选择将是将合伙分拆变卖,这样做可能拆散那些本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最终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进程中应当考虑破产重整程序在合伙企业破产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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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首先,企业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其次,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债务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以及法院批准后正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 最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根据破产财产金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减半收取,最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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