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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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变更条件是: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子女一方由于患病或者残疾不能继续抚养的,另一方可以变更子女的监护权。如果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有其他虐待的行为,或者已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另一方也可以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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