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导致抚养能力发生较大的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但是要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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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变更条件是: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没有得到子女抚养权的,可以根据以下的情况申请变更: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抚养条件恶化并且已经没有能力再继续抚养的;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抚养条件更好并且是愿意承担抚养义务的;得到抚养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并且子女不愿意再与之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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