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的证明(、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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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应提交的证据包括:双方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另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过错的证据,或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相关证据等。
诉讼离婚应提交的证据是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证明一方当事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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