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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的解答如下;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
提起诉讼是证据,如果协商离婚,双方可以协商任何事情,如果不违法,可以向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书,收到证书后,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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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离婚应提交的材料(应在举证期限届内提交): (1)同意离婚的。答辩状(讲明自己对被告起诉的意见、理由以及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不同意离婚的。 a、答辩状(讲明自己对被告起诉的意见、理由以及如法院判决离婚时自己的诉讼请求); b、信件、证人证言、相片等证明夫妻感情尚好的材料; c、房产证、宅基地证、汽车行驶证、购物发票等证明财产及债务的材料; d、自己的失业证、病历、收入证明等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的材料; e、子女的出生证、户口薄; f、被告的工资单、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证明被告收入的材料。
一般来说,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据可以包括:1。结婚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姻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介绍或承包婚姻等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3、婚后夫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果第三方介入导致离婚,提供第三方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疾病,提供诊断和鉴定;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比如分居,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5、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裁定等材料;6、孩子的情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证明;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获取时间和方法;8、双方的经济状况。证明双方的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九、住房证据材料。产权证、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的证明;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核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提起离婚诉讼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1)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及复印件。(2)原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或婚姻关系证明。(3)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数额和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等投资等收入,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地点和方式。(5)如果一方是精神病患者,需要出具医院诊断证明。(6)证明夫妻关系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或分居两年,一方外出多年无消息或宣告失踪,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赌博、吸毒、重婚或非法同居等。(7)双方对子女抚养归属有争议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子女年龄证明;孩子主要跟随谁的生活证明,如邻居的证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离婚后哪一方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证明书,如经济收入状况、住房状况、身体状况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选择父母抚养选择父母抚养。(8)婚前婚后财产有争议的,应提供购物发票;婚前双方约定提供财产协议证明;存款存折或银行所在地、账户等。(9)对住房有争议的,应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本人或对方是否有其他房屋证据;单位对离婚后使用住房的意见。(10)一方性功能低下的,出具医院诊断证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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