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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具体如下: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上面内容很详细地介绍了用人单位在个人社保断缴后如何进行补缴,并且在补缴时会被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是按一定规则计算的,这就是个人社保滞纳金怎么算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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