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方案应当依据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方案并没有注意到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没有涉及甚至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致使改制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2004年2月1日生效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自然无操作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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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重组是企业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即获取利润及股东投资回报率最大化,充分使用管理和资源以及对付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重组会引起资产或资本以及管理策略的改变。 2、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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