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如果第1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2、对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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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在流拍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若连续二次流拍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对其停止拍卖,将其变卖或抵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破产拍卖流拍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酌情降低保留价,可降低百分之二十以下,再次拍卖; 2、三次流拍后,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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