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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1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超过保质期的的; 2、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3、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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