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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2022-05-20 14: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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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回复

专业分析: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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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2、搭售商品,将紧销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3、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4、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5、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6、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7、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等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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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5、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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