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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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超单复印件 2.双方户口本 3.双方身份证(不是本人办,不知道需不需要) 4.一胎出生证明(忘记给带回去了,幸好工作人员好心,拍照给打印出来就可以了) 5.一胎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 6.结婚证还有女方的人头照3张(我老家那的二胎准生证明是一式三份)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符合下列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应的户口页:1.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提交其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3.因婚姻变动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体现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4.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 (三)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或者有离婚史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五)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准予再生育证明; (六)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属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 (七)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同时提交另一方的相关材料; (八)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仅需按要求提交本条第 (一) (二) (三) (七)项材料以及本孕次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准予再生育证明; (九)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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