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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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超单复印件 2.双方户口本 3.双方身份证(不是本人办,不知道需不需要) 4.一胎出生证明(忘记给带回去了,幸好工作人员好心,拍照给打印出来就可以了) 5.一胎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 6.结婚证还有女方的人头照3张(我老家那的二胎准生证明是一式三份)
应该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具体是指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适用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上户口; 随迁、评先、入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候选人的证明材料,现阶段,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 (一)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二)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三)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属深圳户籍人员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非深圳户籍的,在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五)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 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镇(街)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 第三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步、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 第五步、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第六步、收费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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