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从业机构监管的角度,将第三方支付公司是为货币服务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而是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明确规定初始资本金、自由流动资金、投资范围限制等方面内容。 二是从功能监管的角度,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滞留的资金视为负债,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服务实现对其监管。 三是对于监管范围和职责分工,规定所有货币服务机构都必须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上注册,开业前要通过认定。
针对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从哪些角度来进行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 第一,业务职能的创新——第三方支付平台日常业务的监管者。可以取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中间账户,化解沉淀资金和虚拟货币风险隐患。 第二,管理职能的创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益主体协调者。 第三,技术模式的创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技术创新推动者。
(1)网络支付业务。网络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2)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3)银行卡收单业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 (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等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