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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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的提起程序是: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不服,当事人是可以提起再审或者抗诉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而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则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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