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
检察院抗诉,应当
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